关宇、宫琪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5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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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5165号案件名称
关宇、宫琪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关宇;宫琪;王雁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5165号原告:关宇,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被告:宫琪,男,195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王雁,女,195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关宇诉被告宫琪、王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关宇负担。审判员 冯 菲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舒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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