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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俊杰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粤0117刑初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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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17刑初553号
  • 案件名称

    朱俊杰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朱俊杰
  • 案件缘由

    故意伤害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7刑初55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俊杰,男,199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现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因本案于2021年5月9日被羁押,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刑诉〔2021〕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俊杰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俊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朱俊杰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山下村南围队一小卖部附近因日常纠纷与被害人朱某1发生推搡,推搡过程中,被告人朱俊杰持扫把棍对被害人朱某1进行殴打,随后又行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山下村南围队屋角处捡起路边的砖头砸向被害人朱某1的后脑勺部位。经鉴定,被害人朱某1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21年5月9日,被告人朱俊杰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被公安民警抓获。2021年6月7日,被告人朱俊杰近亲属代朱俊杰赔偿了被害人朱某1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朱俊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起诉提供且经法庭质证的被告人朱俊杰的户籍材料、敦促自首通知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谅解书、被害人朱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朱某2、朱某3、欧某1、朱某4、朱某5、朱某6、朱某1的证言、被告人朱俊杰的供述与辨认笔录、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在向本院提起公诉时提出量刑建议,认为被告人朱俊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朱俊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俊杰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俊杰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俊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且其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俊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9日起至2024年5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殷 永 东人民陪审员 肖 红 燕人民陪审员 张 玫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欧阳颖思书 记 员 何 征 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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