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尔逊乃艾买提、吐尔逊娜依格依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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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5052号案件名称
吐尔逊乃艾买提、吐尔逊娜依格依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吐尔逊乃艾买提;吐尔逊娜依格依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052号申请执行人:吐尔逊乃艾买提,女,1977年2月2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吐尔逊娜依格依提,女,1987年12月1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在执行吐尔逊乃艾买提与吐尔逊娜依格依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吐尔逊乃艾买提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50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娄俊伟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巴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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