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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银标、林福来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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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1830号
  • 案件名称

    范银标、林福来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范银标;林福来;黄爱香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830号申请执行人:范银标,男,1981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林福来,男,1974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黄爱香,女,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范银标与被执行人林福来、黄爱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83民初4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范银标于2021年0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本金203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340元、申请执行费298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公告期满后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保险、房产、车辆、公积金,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限高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维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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