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咸阳通顺商砼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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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财保730号案件名称
西安市秦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咸阳通顺商砼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西安市秦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咸阳通顺商砼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73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咸阳通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药王洞社区西晏村东(312国道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5MA6XRYXB82。法定代表人:顾嘉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科,陕西方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西安市秦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办东叶寨村李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628160237G。 法定代表人:王亚萍。申请人咸阳通顺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市秦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2021)陕0112财保65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秦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电子正街支行账号为61001865700052501159内的存款460万元。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西安市秦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电子正街支行账号为61001865700052501159内的存款46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咸阳通顺商砼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425MA6XRYXB82。 被申请人:西安市秦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112628160237G。咸阳通顺商砼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秦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号民事裁定,……(写明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解除保全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保全人姓名或者名称)的……(写明保全措施)。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钰_立案庭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郝思蒙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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