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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喜斌、本溪荣筑置业有限公司确认权属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5财保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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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5财保4号
  • 案件名称

    王喜斌、本溪荣筑置业有限公司确认权属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王喜斌;本溪荣筑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财保4号申请人:王喜斌,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职业不详,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苑银娜、杨扬,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本溪荣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小堡街(农行本溪市分行明山支行办公楼二层)。法定代表人:于春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王喜斌与被申请人本溪荣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溪荣某公司)确认权属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喜斌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以被申请人本溪荣筑公司名义开发建设的位于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住宅楼(本房预售证第【002028】号,详细信息见附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喜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以被申请人本溪荣筑置业有限公司名义开发建设的坐落于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住宅楼(本房预售证第【002028】号,详细信息见附表)。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杜 莉审判员 于 昕审判员 张靖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滕新宇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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