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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乐鼎投资有限公司与梁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9民初4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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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9民初4884号
  • 案件名称

    重庆乐鼎投资有限公司与梁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重庆乐鼎投资有限公司;梁松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 庆 市 南 川 区 人 民 法 院重 庆 市 南 川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9民初4884号原告:重庆乐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长远居委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578986822T。法定代表人:谢锋,重庆乐鼎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怡君,重庆乐鼎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被告:梁松,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乐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乐鼎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乐鼎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乐鼎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乐鼎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交纳713元(原告重庆乐鼎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6739元),由原告重庆乐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冯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卢  爽书 记 员  龙军宏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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