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芹、郭志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04执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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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04执937号案件名称
李芹、郭志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芹;郭志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04执937号申请执行人李芹,女,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本溪市房产经营公司退休职工,住本溪市溪湖区。被执行人郭志成,男,195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本溪市明山区。李芹与郭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0504民再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志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2020年5月起至2021年4月止每月还款3000.00元,共计人民币36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44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志成其名下暂无存款、房产、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郭志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有人民币36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人民币440.00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某审判员 陈治宇审判员 张洪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佩旭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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