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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庚庭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03执6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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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6683号
  • 案件名称

    宋庚庭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宋庚庭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津0103执6683号宋庚庭: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执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宋庚庭信用卡纠纷一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3民初12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共计给付80369.99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1106.00元。开户银行:天津农商银行账户名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银行联行号:317110011894一案一账号:宋庚庭(202109080005557633)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联系人:张艳敏联系电话:5831×××8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广顺道4号邮编:300204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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