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宏利、刘学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7民初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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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7民初923号案件名称
姬宏利、刘学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米脂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姬宏利;刘学爱;高彩莲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7民初923号原告:高彩莲,女,1954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米脂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406231427。被告:姬宏利,男,1971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米脂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110130837。被告:刘学爱,女,1974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米脂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40211082X。原告高彩莲与被告姬宏利、刘学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高彩莲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学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彩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彩莲撤回对被告刘学爱的起诉。 审 判 员 申 世 芬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吕 世 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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