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希文、张掖市育英学校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恢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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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恢695号案件名称
任希文、张掖市育英学校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任希文;张掖市育英学校;姬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恢695号申请执行人:任希文,男,汉族,1984年11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住临泽县。被执行人:张掖市育英学校。法定代表人:姬鹏,系该校董事长。被执行人:姬鹏,男,汉族,1971年2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任希文与被执行人张掖市育英学校、姬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0702民初98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张掖市育英学校、姬鹏向任希文支付欠款600000元,利息120000元,共计720000元,于2018年1月28日前一次性履行。逾期则按年息10%计息至600000元本金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6350元,由张掖市育英学校、姬鹏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任希文与被执行人张掖市育英学校、姬鹏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恢6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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