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康、德州鼎驰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91民初1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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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民初1930号案件名称
杜康、德州鼎驰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杜康;德州鼎驰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91民初1930号原告:杜康,男,199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告:德州鼎驰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东风东路名仕馨港小区10号楼1单元5层502室。法定代表人:顾天祥,经理。原告杜康与被告德州鼎驰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杜康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杜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杜康负担。审判员 王靖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海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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