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必兴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3125执6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3125执610号案件名称
吴必兴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保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吴必兴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3125执610号被执行人吴必兴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2021)湘3125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七项)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案作结案处理。特此通知审 判 员 黄友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龙林平书 记 员 张子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高振宇、刘百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802执644号 下一篇 李光奇、陈震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8民终23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