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振宇、刘百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802执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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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02执644号案件名称
高振宇、刘百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高振宇;刘百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802执644号申请执行人:高振宇,住白城市。被执行人:刘百春,住白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振宇与被执行人刘百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21)吉0802执644号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 浩审判员 杨国发审判员 刘 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 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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