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文川与张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9执12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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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9执1212号之一案件名称
卢文川与张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卢文川;张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9执12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卢文川,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张秋,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县。申请执行人卢文川与被执行人张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19民初6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案款22558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对其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4、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进行传统调查,未得到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反馈。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通过面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22558元及相应利息,到位标的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9执121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或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新 审 判 员 李 雄 审 判 员 陈亮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造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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