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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寿兵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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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446号
  • 案件名称

    黄寿兵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黄寿兵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446号被执行人:黄寿兵,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10月11日,安康市紫阳县人。本院在执行刑庭移送的黄寿兵犯合同诈骗罪并处罚金30000元,对被告人黄寿兵违法所得25921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一案。向被执行人黄寿兵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寿兵的银行账户存款1722元扣划并上缴国库。后通过网络查询及线下查询其名下现无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寿兵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线索。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恢4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再行恢复执行。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张 欣审判员 乐发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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