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爱华、王恒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681执2212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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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681执2212号之四案件名称
于爱华、王恒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口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于爱华;王恒福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681执221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于爱华。被执行人:王恒福。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恒福侵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恒福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563.6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恒福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11.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袁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子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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