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鑫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22民初3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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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民初3136号案件名称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鑫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鑫刚;张育;曹宏雷;白倩;曹忠孝;何当芹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22民初3136号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蓝田县蓝新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利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男,系该公司草坪支行员工。被告:李鑫刚,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鄠邑区。被告:张育,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鄠邑区。被告:曹宏雷(曾用名曹福佳),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被告:白倩,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被告:曹忠孝(曾用名曹振军),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被告:何当芹,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鑫刚、张育、曹宏雷、白倩、曹忠孝、何当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86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433.50元,由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云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成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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