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宏源造纸厂、浏阳市乐意烟花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385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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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385号之三案件名称
浏阳市宏源造纸厂、浏阳市乐意烟花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浏阳市宏源造纸厂;浏阳市乐意烟花有限公司;赵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438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宏源造纸厂(普通合伙)。被执行人浏阳市乐意烟花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志。浏阳市宏源造纸厂(普通合伙)申请执行浏阳市乐意烟花有限公司、赵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181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浏阳市乐意烟花有限公司、赵志银行存款232086元(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暂未计算在内)或者对其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左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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