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宁津县水务局钻井工程公司、朱桂玲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2执恢376号之十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22执恢376号之十一
  • 案件名称

    宁津县水务局钻井工程公司、朱桂玲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津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宁津县水务局钻井工程公司;朱桂玲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2执恢376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宁津县水务局钻井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成,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朱桂玲,女,汉族,1975年4月20日生,住临邑县xxx村12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宁津县水务局钻井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桂玲xxx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2011)宁商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朱桂玲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email protected]中存款3414.69元划拨至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凤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新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