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军芳、王彩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3执338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执33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杨军芳、王彩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杨军芳;王彩红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3执3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军芳,女。被执行人:王彩红,女。杨军芳与王彩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3民初31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依法立案,同日向王彩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288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20元,交纳执行费3365元。但被执行人王彩红至今未全部履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彩红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询到王彩红名下有银行存款及微信存款共计3454.76元,已冻结、扣划并支付申请执行人;2、前往铜川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王彩红名下无房产及住房公积金登记;3、经前往户籍地调查,王彩红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4、本院将王彩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限制出境;5、我院将执行过程向申请执行人杨军芳予以了告知,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彩红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峰审判员 廉 政审判员 姜彦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鲍 凤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