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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天一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朱小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6民初7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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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民初7705号
  • 案件名称

    南通天一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朱小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南通天一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朱小建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6民初7705号原告:南通天一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东路222号泰恒华府小区1#楼101室。负责人:秦建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誉诺,李海宁,江苏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小建,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南通天一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被告朱小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通天一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天一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天一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南通天一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南通天一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孟  善  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壤书记员武蓓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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