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天一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朱小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6民初770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民初7705号案件名称
南通天一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朱小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南通天一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朱小建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6民初7705号原告:南通天一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东路222号泰恒华府小区1#楼101室。负责人:秦建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誉诺,李海宁,江苏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小建,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南通天一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被告朱小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通天一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天一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天一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南通天一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南通天一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孟 善 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壤书记员武蓓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军芳、王彩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3执338号之一 下一篇 郑华海、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91民初36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