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胡万年、王敬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503执1487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503执148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胡万年、王敬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六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胡万年;王敬海;江传鑫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03执14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万年,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王敬海,男,199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江传鑫,男,199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万年与被执行人王敬海、江传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并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503执14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徐 鼎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周维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卫 政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03执14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万年,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王敬海,男,199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江传鑫,男,199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万年与被执行人王敬海、江传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并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503执14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徐 鼎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周维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卫 政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