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万年、王敬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503执148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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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503执1487号之一案件名称
胡万年、王敬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胡万年;王敬海;江传鑫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03执14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万年,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王敬海,男,199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江传鑫,男,199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万年与被执行人王敬海、江传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并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503执14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徐 鼎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周维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卫 政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03执14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万年,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王敬海,男,199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江传鑫,男,199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万年与被执行人王敬海、江传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并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503执14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徐 鼎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周维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卫 政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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