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秀杰、安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181执72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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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执725号之一案件名称
何秀杰、安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何秀杰;安富;张淑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181执7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秀杰,女,1965年6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安富,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张淑芬,女,1960年5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何秀杰与安富、张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淑芬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账户存款,需长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21)黑1181执7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谷世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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