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顺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25执45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25执450号
  • 案件名称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顺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梓潼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顺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25执45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文昌路中段6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20565362XW。法定代表人:王兴林,董事长。被执行人:赵顺刚,男,生于1982年2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梓潼县人民法院(2020)川0725民初24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1、支付借款本金40000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20年9月8日的利息为5227.44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以下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10000元的本息;2、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30日前偿还本息10000元;3、2021年12月31日支付申请人30000元本息;4、2022年3月30日前支付剩余所有本息;5、(2021)川0725执449号与(2021)川0725执450号案件合并处理。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费。由于和解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21)川0725执450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波审判员 庞元东审判员 刘晓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