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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侯占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恢1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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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412号
  •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侯占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侯占;乔凤琴;崔虎仁;乔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恢141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高长永,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侯占,男,195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乔凤琴,女,196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崔虎仁,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乔岗,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在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侯占、乔凤琴、崔虎仁、乔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侯占、乔凤琴、崔虎仁、乔岗偿还申请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8.89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10元及申请执行费59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偿还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短信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银行、证券、房管部门、工商总局、车辆管理部门等相关协助单位反馈,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4.本院传唤申请人到庭,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可。5.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暂不宜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晓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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