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荣旭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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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956号案件名称
杨荣旭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荣旭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928执956号 被执行人:杨荣旭,男,1991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杨荣旭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28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杨荣旭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罚金1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启动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杨荣旭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尚处于缓刑考验期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928执956号案件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以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高 爱 辉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 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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