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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荣旭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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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956号
  • 案件名称

    杨荣旭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旬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杨荣旭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928执956号 被执行人:杨荣旭,男,1991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杨荣旭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28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杨荣旭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罚金1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启动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杨荣旭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尚处于缓刑考验期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928执956号案件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以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高  爱  辉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      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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