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其政、吕应学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3执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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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执593号案件名称
李其政、吕应学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石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李其政;吕应学;吕应洪;吕昌友;吕泽仲;宋明郡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3执593号申请执行人:李其政,男,贵州省石阡县人。申请执行人:吕应学,男,贵州省石阡县人。申请执行人:吕应洪,男,贵州省石阡县人。申请执行人:吕昌友,男,贵州省石阡县人。申请执行人:吕泽仲,男,贵州省石阡县人。被执行人:宋明郡,男,贵州省石阡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19)黔0623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宋明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明郡履行下列义务:1、由宋明郡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其政劳动报酬6200元、吕应学12000元、吕应洪12050元、吕昌友3740元、吕泽仲4200元,共计38190元;2、由宋明郡缴纳申请费人民币473元。被执行人宋明郡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宋明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宋明郡名下的财产。查明:1、被执行人宋明郡有4151.09元银行存款(已划拨);2、无工商、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李其政、吕应学、吕应洪、吕昌友、吕泽仲。三、被执行人宋明郡于2021年3月30日自动履行了15000元,经与申请人沟通,申请人吕应学、吕应洪、吕昌友、吕泽仲同意现支付李其政6200元,其余按比例进行分配。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明郡承诺每月支付3000元,直至付清为止,申请人对本院的查询情况及执行措施表示认可,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吕应学、吕应洪、吕昌友、吕泽仲对本院的查询情况及执行措施表示认可,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黔0623执59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审 判 员 李正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彭 琳书 记 员 吴梦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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