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邹政食品经营部、粟永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4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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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4953号案件名称
隆昌邹政食品经营部、粟永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隆昌邹政食品经营部;粟永胜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4953号原告:隆昌邹政食品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市金鹅街道成渝东路5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028MA6B3ATU1U。经营者:邬克秀,女,汉族,1972年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影(特别授权),贵州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粟永胜,男,1990年2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隆昌邹政食品经营部与被告粟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隆昌邹政食品经营部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昌邹政食品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隆昌邹政食品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许粼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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