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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邹政食品经营部、粟永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4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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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4953号
  • 案件名称

    隆昌邹政食品经营部、粟永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毕节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隆昌邹政食品经营部;粟永胜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4953号原告:隆昌邹政食品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市金鹅街道成渝东路5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028MA6B3ATU1U。经营者:邬克秀,女,汉族,1972年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影(特别授权),贵州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粟永胜,男,1990年2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隆昌邹政食品经营部与被告粟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隆昌邹政食品经营部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昌邹政食品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隆昌邹政食品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许粼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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