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燕子、童晓琴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3执1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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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执1531号案件名称
车燕子、童晓琴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石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车燕子;童晓琴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3执1531号申请执行人:车燕子,女,贵州省石阡县人。被执行人:童晓琴,女,贵州省石阡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3民初10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童晓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童晓琴支付申请执行人车燕子货款36156元,缴纳申请费442元。被执行人童晓琴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童晓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童晓琴名下有银行的存款201.33元,申请执行人车燕子明确表示不要求法院执行。查询被执行人童晓琴无证券、保险、工商登记等信息。三、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童晓琴承诺于2021年9月起每月支付车燕子货款1000元直至履行完毕为止。如童晓琴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款到位后,案件执行款先予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车燕子。申请执行人车燕子同意被执行人童晓琴分期履行。经与申请执行人车燕子沟通执行流程及结果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措施及结果表示认可,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车燕子同意被执行人童晓琴分期履行。因该案履行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车燕子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黔0623执15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审 判 员 李正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彭 琳书 记 员 吴梦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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