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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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347号案件名称
简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简浪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347号被执行人:简浪,男,1991年5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板场镇田坝村上坝组,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105032052。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简浪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2018)陕0603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内容,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依法强制执行,强制被执行人缴纳罚金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指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财付通账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简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简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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