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浙南建材经营部、朱先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324执2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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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324执2602号案件名称
泗洪县浙南建材经营部、朱先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泗洪县浙南建材经营部;朱先雷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324执2602号申请执行人:泗洪县浙南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324MA1QB1GC5U,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经营者:苏金岳,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朱先雷,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申请执行人泗洪县浙南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朱先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苏1324民初69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执行,根据该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的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朱先雷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大理石款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法律义务,亦未按时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1年6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证券、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保险、微信账户、支付宝、人行开户信息、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2021年6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3、2021年5月24日,执行人员另案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4、2021年8月24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院已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未能执行到位,本案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雷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刘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雨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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