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达拉特旗建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内0603执恢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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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03执恢159号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达拉特旗建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达拉特旗建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内0603执恢159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70001172774X6,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朝阳街和民富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董介中,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毅,鄂尔多斯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委托代理人李艳,鄂尔多斯市环境监察支队科员。被执行人达拉特旗建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1660953050L,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河洛图村。法定代表人吕永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与达拉特旗建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康巴什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的(2020)内0603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缴纳罚款116994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恢复对我院(2020)内0603执33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达拉特旗建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一次性缴纳罚款1169940元,剩余违约金及罚金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自愿放弃,执行费14099元被执行人达拉特旗建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已缴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1169940元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呼布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小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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