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延房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魏春城等典当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2401执118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2401执1186号案件名称
延边延房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魏春城等典当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延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延边延房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魏春城;王丹案件缘由
典当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2401执1186号申请执行人:延边延房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延吉市天池路**,组织机构代码证:74459866-6。法定代表人:王晓光,总经理。被执行人:魏春城,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住所吉林省延吉市div>被执行人:王丹,女,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延边延房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魏春城、王丹典当纠纷一案,本院(2018)吉2401民再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边延房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依法于2021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魏春城、王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一、2021年3月2日经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魏春城、王丹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无证券、无车辆信息。二、2021年2月5日,本院作出(2021)吉2401执保172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魏春城、王丹名下位于延吉市的11套房屋,期限为三年。因本案并非首查封,银行贷款3200万元,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不申请对此房屋评估拍卖。三、2021年9月1日,本院做出(2021)吉2401执1186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丹名下位于延吉市长白山西路121号1001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延房预字第34261号,产籍号为11-9-99,建筑面积为2473平方米)产籍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被执行人王丹名下位于延吉市长白山西路121号2001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延房预字第34260号,产籍号为11-9-99,建筑面积为2,473.93平方米)产籍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四、2021年9月1日,本院做出(2021)吉2401执1186号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魏春城、王丹限制高消费。2021年8月31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延边延房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延边延房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执行员 安 敏执行员 崔永勋执行员 李成范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达拉特旗建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内0603执恢159号 下一篇 代忠才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03执65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