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北安市瑞丰农机销售中心、刘立峰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181执111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执1116号
  • 案件名称

    北安市瑞丰农机销售中心、刘立峰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北安市瑞丰农机销售中心;刘立峰;苏玉波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181执1116号申请执行人:北安市瑞丰农机销售中心,住所地北安市。经营者:陈**海,该中心销售经理。被执行人:刘立峰,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苏玉波,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安市瑞丰农机销售中心与被执行人刘立峰、苏玉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21)黑1181执11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海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