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市瑞丰农机销售中心、刘立峰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181执11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执1116号案件名称
北安市瑞丰农机销售中心、刘立峰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北安市瑞丰农机销售中心;刘立峰;苏玉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181执1116号申请执行人:北安市瑞丰农机销售中心,住所地北安市。经营者:陈**海,该中心销售经理。被执行人:刘立峰,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苏玉波,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安市瑞丰农机销售中心与被执行人刘立峰、苏玉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21)黑1181执11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海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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