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亮飞、李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裁定书(2021)陕0117执117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执1173号案件名称
王亮飞、李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亮飞;李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 0117执1173号申请执行人:李涛,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鹿苑大道上林二路高陵区。被执行人:王亮飞,男,199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涛与被执行人王亮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程序,故该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117执117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张文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妍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张家界吉阳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执73号 下一篇 北安市瑞丰农机销售中心、刘立峰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181执1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