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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亮飞、李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裁定书(2021)陕0117执1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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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执1173号
  • 案件名称

    王亮飞、李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亮飞;李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 0117执1173号申请执行人:李涛,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鹿苑大道上林二路高陵区。被执行人:王亮飞,男,199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涛与被执行人王亮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程序,故该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117执117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张文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妍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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