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张家界吉阳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执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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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执73号案件名称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张家界吉阳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张家界吉阳置业有限公司;郭美艳;邓志雄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执7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中路凯乐国际城9栋11楼。负责人:胡赞兵,系律所主任。委托代理人:韩将,系该律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源源,系该律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家界吉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喻家咀社区办公楼二楼。法定代表人:邓志雄,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郭美艳,女,汉族,1977年5月11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邓志雄,男,汉族,1975年11月19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申请执行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吉阳置业有限公司、郭美艳、邓志雄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作出的(2021)长仲裁字第13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9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经审查,本案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受理范围。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沙仲裁委员会(2021)长仲裁字第131号仲裁裁决书由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聂启明审判员 黄勇芳审判员 向佐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伯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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