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弟与何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14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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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82执1409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小弟与何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樟树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小弟;何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14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小弟,男,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被执行人:何阳,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刘小弟申请何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樟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982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何阳支付了50000元给申请人后,对余款作出了还款承诺,申请人同意此承诺,现申请执行人刘小弟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赣0982执14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卫东审判员 周 玲审判员 苏 峻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芳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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