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芳、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6民初921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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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民初9211号之三案件名称
王文芳、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文芳;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盐城睿鑫宇劳务有限公司;杨龙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9211号之三原告:王文芳,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佩玲,天津卓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美珍,天津卓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伟,江苏东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睿鑫宇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七套中心社区中小企业园。法定代表人:周敏敏,职务:总经理。被告:杨龙,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原告王文芳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盐城睿鑫宇劳务有限公司、杨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王文芳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文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王文芳负担。审判长 吴春喜审判员 黎增堂审判员 闫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洪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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