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恢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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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恢78号案件名称
吴某某、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吴某某;黄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申请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921民初3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失信被执行人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决定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3日、2021年8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和网络存款(已另案冻结);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及股权股份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限制了被执行人进行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消费并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4、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我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恢复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志刚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郭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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