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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811民初2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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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11民初2348号
  • 案件名称

    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811民初2348号原告:王某某,男,195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现住营口市老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系营口市老边区大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营口市人,系老边工商银行工作人员,现住营口市站前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依法送达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借款9万元,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因经营所需于2020年6月2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将10万元现金交给被告,被告于当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该欠条丢失,被告于2020年12月17日,又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写明借款9万元。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如判所请。被告张某某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双方无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某某曾向原告王某某借款,并于2020年12月17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主要载明:今欠王某某人民币9万元;借款人:张某某;2020年12月17日;注:补从前借款欠条。上述欠款9万元,被告张某某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王某某向被告张某某提供借款后,被告张某某理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故原告王某某诉告有理,应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双方之间未作约定,故原告王某某可要求被告张某某从起诉之日2021年8月5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依法送达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的审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9万元;二、被告张某某自2021年8月5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9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王某某支付利息。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付清。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珊珊人民陪审员  郑玉华人民陪审员  姜运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嘉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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