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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涛、梁进飞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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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736号
  • 案件名称

    安涛、梁进飞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安涛;梁进飞;冉淑贤;梁袭峰
  • 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736号申请执行人:安涛,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土家族,个体户,住贵州省德江县。被执行人:梁进飞,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被执行人:冉淑贤,女,1966年7月1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被执行人:梁袭峰,男,1993年1月8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本院在执行安涛申请执行梁进飞、冉淑贤、梁袭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626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确认,梁进飞、冉淑贤、梁袭峰应返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200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涛与被执行人梁进飞、冉淑贤、梁袭峰于2021年9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梁进飞、冉淑贤、梁袭峰于2021年9月23日支付安涛人民币50000.00元,2022年1月16日前由梁进飞、冉淑贤、梁袭峰支付安涛人民币50000.00元,安涛自愿放弃余款部分。二、如果梁进飞、冉淑贤、梁袭峰未按照上述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安涛则按照(2020)黔0626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由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全部义务,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6执7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靳 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安明爱书 记 员  唐 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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