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岗、泸县福集利农葡萄专业合作社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63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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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639号之二案件名称
戴岗、泸县福集利农葡萄专业合作社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戴岗;泸县福集利农葡萄专业合作社;王明益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6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戴岗,男,198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泸县福集利农葡萄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泸县福集镇小冲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10521309417517U。法定代表人:王明益。被执行人:王明益,男,1971年5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岗与被执行人泸县福集利农葡萄专业合作社、王明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戴岗于2021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泸县福集利农葡萄专业合作社、王明益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521执163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毛启君审 判 员 舒 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袁成彬书 记 员 余慧玲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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