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治金、孙敏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豫1282民申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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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82民申5号案件名称
安治金、孙敏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安治金;孙敏敏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82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安治金,男,1962年5月25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孙敏敏,男,1978年6月14日生,汉族,住灵宝市。再审申请人安治金与再审被申请人孙敏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豫1282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安治金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主要依据如下:一、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土地承包关系;二、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土地对外承包费单价为300元/亩/年;三、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自己购买诉果筐30个、烟杆300个、柴油桶3个、复合肥6袋及高标准农田配制肥80袋被申请人使用后,被申请人据为己有的事实;四、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2020年承包申请人的50亩土地,已经被被申请人撂荒,现需要复耕的事实;五、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使用申请人的手扶拖拉机用于其承包土地的相作,使用损坏后随意丢弃的事实。申请人安治金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新证据:张文生、李帮旭、李超等人的证言以及照片5张。上述三人证明在2020年在走马岭给孙敏敏干活或者送煤炕烟,孙敏敏未付钱。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治金要求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焦迎九审判员 姚晓军审判员 贾万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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