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春余、徐肖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822执65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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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822执659号之一案件名称
范春余、徐肖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范春余;徐肖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822执6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范春余,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徐肖俊,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范春余与被执行人徐肖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822民特35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范春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徐肖俊支付申请执行人范春余欠款20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徐肖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徐肖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徐肖俊虽报告财产,但未履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徐肖俊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本院已对其账户予以冻结,并扣划徐肖俊名下存款200元,用于扣缴执行费用;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徐肖俊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9月26日止,本案所有标的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徐肖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徐肖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徐肖俊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范春余,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徐肖俊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22执6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要求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至少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个工作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克长 审判员郑风英 审判员吴玉仙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叶凯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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