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桂阳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3执14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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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执1491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某某、桂阳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某某;桂阳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3执14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桂阳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鹿峰街道迎宾路83号。法定代表人:侯慢苟,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桂阳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19】湘1003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经查,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桂阳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8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故该案判决书判决内容已经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1)项、第1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见太审判员 段文彪审判员 朱易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子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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