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贤勇、梁剑锋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3执141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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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执1418号之一案件名称
唐贤勇、梁剑锋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石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唐贤勇;梁剑锋;周姣娥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3执14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贤勇,男,贵州省石阡县人。被执行人:梁剑锋,男,贵州省石阡县人。被执行人:周姣娥,女,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623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梁剑锋、周姣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执行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二、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0元及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三、缴纳执行费人民币956元。被执行人梁剑锋、周姣娥未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陈学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有零星银行存款,少量财付通余额;无工商、证券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三、在石阡县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信息;四、本院以(2021)黔0623执141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梁剑锋工资收入;五、申请人同意本案的执行。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唐贤勇本案的财产调查情况、执行措施及终结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唐贤勇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唐贤勇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3执141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毛明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蔡以君书 记 员 彭朝政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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