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惠萍、童风雅颂国学教育咨询(天津)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98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9816号案件名称
张惠萍、童风雅颂国学教育咨询(天津)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惠萍;童风雅颂国学教育咨询(天津)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9816号原告:张惠萍,女,195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童风雅颂国学教育咨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濠景庄园富景园2-1。法定代表人:李贵枝。原告张惠萍与被告童风雅颂国学教育咨询(天津)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张惠萍于2021年9月7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惠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惠萍负担。审判员 程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史蕾蕾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利辛县人民法院、丁文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皖1623执4965号 下一篇 唐贤勇、梁剑锋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3执1418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