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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惠萍、童风雅颂国学教育咨询(天津)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9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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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9816号
  • 案件名称

    张惠萍、童风雅颂国学教育咨询(天津)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惠萍;童风雅颂国学教育咨询(天津)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9816号原告:张惠萍,女,195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童风雅颂国学教育咨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濠景庄园富景园2-1。法定代表人:李贵枝。原告张惠萍与被告童风雅颂国学教育咨询(天津)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张惠萍于2021年9月7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惠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惠萍负担。审判员 程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史蕾蕾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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