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李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225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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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民初2259号之二案件名称
赵某、李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岐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赵某;李某1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323民初2259号之二原告赵某,女,生于1988年6月16日,住址陕西省岐山县。被告李某1,男,生于1956年10月9日,住址陕西省岐山县。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做出(2021)陕0323民初225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李某1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股票、有价证券、动产等财产依法采取诉讼保全,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保全金额至4000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本案调解结案。现原告赵某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李某1的账户及财产的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某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1的账户及财产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某1名下银行账户内金额、股票、有价证券、动产等财产的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庞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毕堃淇书 记 员 赵 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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