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海蓉、骆碧婵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381执5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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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381执5790号案件名称
田海蓉、骆碧婵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瑞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田海蓉;骆碧婵;骆碧霞;申修霞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381执5790号 被执行人:田海蓉,女,1980年11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骆碧婵,女,1981年9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骆碧霞,女,1973年8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申修霞,女,1991年8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关于被执行人田海蓉、骆碧婵、骆碧霞、申修霞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81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4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依职权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田海蓉、骆碧婵、骆碧霞、申修霞分别缴纳罚金1000元。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现查明:一、被执行人田海蓉、骆碧婵已各缴纳罚金1000元;二、被执行人骆碧霞、申修霞名下金融机构账户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三、被执行人骆碧霞、申修霞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四、被执行人骆碧霞、申修霞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五、被执行人骆碧霞、申修霞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六、被执行人骆碧霞、申修霞在户籍所在地无财产,且无法联系。 本次执行中,执行到位田海蓉罚金1000元、骆碧婵罚金1000元。 以上事实有“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清单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骆碧霞、申修霞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执行程序暂予以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若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随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381执5790号案件被执行人田海蓉、骆碧婵执行完毕。终结本院(2021)浙0381执5790号案件被执行人骆碧霞、申修霞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江舟 审判员王建群 审判员杨伟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梁世梁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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